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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将陈逸飞遗产的继承人告上法庭,要求确认陈逸飞生前所作、但留有“张五常”之名的6幅油画所有权。7月1日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现年70多岁的张五常亲自到庭参加诉讼。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上,原告张五常称,由于投资房地产致使资金紧张,陈逸飞向张五常提出借款要求,而后者借予对方150万港币。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上,原告张五常称,由于投资房地产致使资金紧张,陈逸飞向张五常提出借款要求,而后者借予对方150万港币。
1995年1月8日,原告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合约,双方约定:“(一)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(加上以前所欠一幅,陈共欠7幅)。(二)以上7幅油画,每幅不能少于8.5英方尺。(三)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,要有阳光(阳光加雾亦可),且必须是精品佳作。(四)若得张五常同意,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。(五)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,而要求陈逸飞提供其他作品作选择。(六)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,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币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。(七)全部7幅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。每交1幅,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。没收据不算。” 之后,陈逸飞再次向张五常借钱,于是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合约,作为1995年1月8日两人所签合约的补充,陈逸飞承认,增欠张五常油画3幅(与此前所欠合共10幅)。
陈逸飞妻子宋美英、儿子陈天、陈凛的代理人则表示,所争画作目前不知去向,并对原告提出的“定作”一说存有疑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