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作者:责任编辑 杨琳 日期:08-01-03 10:18:45 来源: |
英国SOTHEBY’S拍卖行状告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四川苏富比停止侵权、赔偿原告11万元人民币。近日,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宁表示,他们近期将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。
英国SOTHEBY’S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,“SOTHEBY’S”是其正式使用的商号名称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SOTHEBY’S拍卖行使用的中文翻译服务标识“苏富比”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,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,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四川苏富比未经许可,在其拍卖经营活动、宣传材料、网站和名片中大量突出性地使用“苏富比”“苏富比拍卖”,与SOTHEBY’S拍卖行“未注册驰名商标”“苏富比”构成混淆性近似;四川苏富比公司所使用的英文“sothbil”,与英国“SOTHEBY’S”拍卖行构成混淆性近似,侵犯了SOTHE-BY’S拍卖行商标权。
对于上述判决,四川苏富比法定代表人李绍宁先生表示,我国《文物保护法》第55条明确规定,禁止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,“英国SOTHEBY’S拍卖行在中国并没有公司,只有一个办事处,而办事处是没有经营权的,既然在中国没开展拍卖业务,我们与他又怎能构成不正当竞争?”李绍宁还认为,SOTHEBY’S在英国本土都没有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,怎么在中国又变成“未注册驰名商标”?李说,依据《商标法》,在中国的驰名商标都是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,获准则可以叫驰名商标,“未注册驰名商标”的提法从来没听说过。他表示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,并将在近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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