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作者:责任编辑 杨琳 日期:08-02-01 11:25:46 来源: |
2004年11月下旬,原告潘某从被告屈某处购买一件荷叶盖罐陶瓷古董,双方约定价款7万元,原告支付3万元、尚余4万元未付。2006年1月27日,因潘某未能支付剩余款项,该荷叶盖罐退回屈某处存放。2007年2月22日,双方签订一份《协议》,注明潘某尚欠屈某款项4万元。
不久后,潘某在广州康王路源腾仿古市场闲逛时,忽然发现一件仿古瓷器和自己所购的古龙泉窑荷叶盖罐一模一样,价格仅为200元左右。潘某立刻大呼“上当”,一纸诉状将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。
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法官多次询问原告潘某是否对诉讼标的进行评估,但潘某表示拒绝申请,只向法庭提供了在广州康王路源腾仿古市场仅价值200元的同类荷叶盖罐的照片。对此,被告屈某否认自己从事古玩生意,表示自己只做一般工艺品交流,也从未承诺商品的现值为30万元。
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,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原告诉称被告“虚构、捏造事实来诱导原告作出购买的意思”无证据支持,依法不能采纳。由于因陶瓷产品的作者、生产年份、产地、色泽、数量的不同,价值可能有天壤之别。原告仅提供一个类似的陶瓷产品,以该陶瓷产品价值200元来断定本案标的价值,理由不充分。
实际上,本案涉讼的荷叶盖罐,其价值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作出判断,但原告经法庭的反复询问,仍不申请对标的物进行鉴定、评估,而导致诉争物价值无法查清,从而也无法判定原告是否遭受损失,及损失程度。原告据此主张“重大误解”要求撤销购买协议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。综上,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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